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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59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