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59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