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谷金虎与田荣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金虎,田荣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谷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3178号原告:谷金虎,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宗水(系谷金虎父亲),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秋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荣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书江(田荣建亲属),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公司职员。被告:谷金龙,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92390-5,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200号。负责人:尹瑞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葆宏,公司职员。原告谷金虎与被告田荣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泰财保公司)、谷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金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秋生、被告田荣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书江、被告谷金龙、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葆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泰财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4243.08元、护理费114537元、误工费2328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2760元、交通费920元、残疾赔偿金377104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3404元、鉴定费1600元等合计822050元;2、判令两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4时10分许,王光丽驶冀A×××××号/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625公里处,与被告谷金龙驾驶的皖L×××××号轿车相撞,造成乘坐皖L×××××号轿车的原告受伤。两车已投保。被告田荣建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车辆已投保,我方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应扣除。被告英泰财保公司辩称:冀A×××××号/冀A×××××(挂)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我方负70%责任;在(2015)临兰民初字7792号判决书中,我公司已赔偿355000元,仅剩预留交强险65000元,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剩余限额55000元。被告谷金龙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应扣除5%的免赔率;对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由英泰财保公司先行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非医保用药部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4时10分许,王光丽驾驶冀A×××××号/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625公里处,与谷金龙驾驶的皖L×××××号轿车(车载:丁港澳、姬浩东、谷金虎)相撞,造成丁港澳死亡,姬浩东、谷金虎、谷金龙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光丽负主要责任,谷金龙负次要责任,丁港澳、姬浩东、谷金虎无责任。谷金虎三次住院计92天,医疗费153721.22元。2016年3月14日,经鉴定,谷金虎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为四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1600元。另查明,冀A×××××号/冀A×××××(挂)号牵引车实际车主为田荣建,王光丽系其雇佣驾驶员,该车已向英泰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丁港澳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49号民事判决已经用去该车部分交强险及全部商业三者险限额,仅预留交强险65000元;该判决确认丁港澳死亡按城镇标准赔偿。皖L×××××号轿车所有人为谷金龙,已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谷金虎自2010年9月起长期在宿州市开发区从事汽车空调配件经销个人经营,并购房居住,其女儿谷涵悦,2009年6月18日出生。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经本院审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的依据。原告虽然为农村户籍,但其长期在宿州市工作并居住,并且(2017)鲁13民终49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丁港澳死亡按城镇标准赔偿,作为同一起事故受害人的原告可以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四肢瘫为四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谷金龙负次要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告将他们一并起诉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不应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参照《安徽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结合原告诉求,本院确认原告损失为:医疗费153721.22元、护理费114537元[住院期间为9604.8元(104.4元/天×92天),考虑原告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原告诉求计算]、误工费18581.4元(114.7元/天×162天,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65天,按原告诉求162天以批发和零售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30元/天×92天)、营养费2760元(30元/天×92天)、交通费酌定920元(10元/天×92天)、残疾赔偿金377104元(26936元/年×20年×70%)、精神抚慰金酌定3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3404元(17234元/年×12年÷2)、鉴定费1600元等合计810387.62元。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英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0000元(部分)、精神抚慰金35000元等合计65000元。剩余损失745387.62元,由被告田荣建赔偿其中的70%即521771.34元;另30%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0000元(不含鉴定费),被告谷金龙赔偿173616.28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谷金虎经济损失65000元;二、被告田荣建赔偿原告谷金虎经济损失521771.34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谷金虎经济损失50000元;四、被告谷金龙赔偿原告谷金虎经济损失173616.28元;五、驳回原告谷金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直接汇入谷金虎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宿州淮河路支行,账号:62×××7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1400元,被告田荣建承担7220元,被告谷金龙承担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武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黄兆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 员代 斌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特别提示:上诉费汇入宿州市财政局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银行转账须注明上诉费。虽然提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