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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金夫、湖州长城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夫,湖州长城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石金夫,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湖州长城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迎春村林家埭19号。法定代表人:钱玉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金夫与被执行人湖州长城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1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并在拍卖处置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厂房无产权证明,且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上述财产,故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94022.33元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学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