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程年飞与王汉滔、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年飞,王汉滔,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程年飞,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刘畅,胡幸,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汉滔,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汉滔、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061.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