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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和田清与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田清,常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386号原告和田清,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常河,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清与被告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田清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有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礼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