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和田清与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田清,常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386号原告和田清,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常河,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清与被告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田清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有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礼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