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邹红波与祝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红波,祝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143号原告:邹红波,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祝江平,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邹红波与被告祝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邹红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红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邹红波负担。审判员  张再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