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袁小停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停,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885号原告:袁小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龙,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袁小停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袁小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被告张龙因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被告拒不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龙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张龙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龙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小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