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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金华、梁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华,梁惠军,田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华,女,汉族,195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马金华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丽娟、张洪亮,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惠军,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甜,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马金华因与被上诉人梁惠军、田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1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梁惠军共计向上诉人马金华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款日期分别是2013年8月30日、9月18日、11月20日,数额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还款日期均为2014年8月30日;梁惠军称系2014年的夏天向马金华的儿子高卫打的三张借条,高卫在本院庭审中出庭证实三张借条系2014年的同一天书写,系换回原来的借条。梁惠军称没有收到本案的三笔借款,却在同一天书写三张借款时间不同的借条,明显与常理相悖;发回后请查清双方是否还有其他交往以及马金华是否向梁惠军履行了交付涉案借款的义务?查清后请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127号判决;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毕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