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萍与被执行人王金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萍,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淑萍,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淑萍与被执行人王金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金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海在2016年7月1日前履行执行通知指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王淑萍6794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6元、执行费942元。但被执行人王金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海银行存款7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