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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优阳选煤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优阳选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催6号申请人河北优阳选煤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景泰怡景文园10楼10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优阳选煤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票面号码为1030005226625190、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晋中方合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祁县亨利源汽车运输队、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大学城支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优阳选煤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月雯审 判 员  陈国栋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古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