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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军、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098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蒋斌,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军为与被执行人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蒋斌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蒋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4000元,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蒋斌应支付的26000元及利息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60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