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督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常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常江,郭建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380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被申请人:常江,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郭建国,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泊头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38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常江,郭建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81民督38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795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