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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中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中琼,郭福庆,龚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658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勤,女,生于1968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蒋中琼,女,生于1966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郭福庆,男,生于1948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龚国华,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受理��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中琼、郭福庆、龚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合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七天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收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