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潘建军、武汉市红红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军,武汉市红红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军,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红红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红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周长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建军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红红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将公司会计账簿交由申请人查阅。因被执行人涉及刑事调查,该公司会计账簿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查封调查,致使本院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查阅。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紫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