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汤海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汤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住南充市。负责人马本杰。被执行人汤海涛,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南市执字第13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申请执行汤海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海涛下落不明,本院查封了其住房一套,且该住房系抵押财产,现该住房已进入评估程序,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59354.52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汤海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