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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康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25民初29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昭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被告康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由被告高某某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并请求由被告康某某、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康某某欠原告王某某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康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7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追偿。二、被告康某某如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康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齐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