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晓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岗,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晓岗伙同张金波、王冬冬(均已判决)驾驶豫CD57**银灰色面包车,窜至渑池县果园乡赵庄高铁站东三百米麦地,将该处两个通讯基站铁皮柜撬开,将铁皮柜内的4块南都牌电瓶和8块圣阳牌电瓶盗走,销赃至三门峡市斜桥宋买官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12块电瓶价值5260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晓岗伙同张金波、王冬冬驾驶豫C×××××银灰色面包车,窜至陕县观音堂镇高延村火石山,将该处通信基站铁皮柜内撬开,将铁皮柜子里的8块南都牌电瓶盗走,销赃至三门峡市斜桥宋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8块电瓶价值526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晓岗于2017年1月18日投案后,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5000元;同案犯王冬冬亲属退赔受害人损失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金波、王冬冬的供述,证人宋某、陈某、孟某、田某、杨某的证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报案材料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张晓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金波、王冬冬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5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晓岗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楚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