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619号原告:杨某。被告:马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