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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619号原告:杨某。被告:马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