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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金海与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海,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286号原告张金海(已故),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梁琪(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天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2206159-6。法定代表人周天国,执行董事。原告张金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签订《借款及抵押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款100万元给被告,利息按每月2%计收。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同时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6号10幢1-2号房屋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按约将100万元借款支付至被告确认的账户。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3月6日起至付清时为止,利随本清)。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9000元3、原告对被告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白彭路6号10幢1-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张金海于2016年8月20日死亡,2017年4月12日以张金海名义提起的诉讼不是张金海本人的行为。现张金海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尚未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