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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27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少军、邢台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军,邢台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文葛,张新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27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少军,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文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毛文葛,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新起,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军与被执行人邢台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文葛、张新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少军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邢开民初字第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