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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金文与于国军、陆体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文,于国军,陆体洪,陆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谭金文。被执行人于国军。被执行人陆体洪。被执行人陆体兵。申请执行人谭金文与被执行人于国军、陆体洪、陆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3978.9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名下苏J×××××、苏J×××××车辆进行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到位,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