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玉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霖,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捕前住东胜区鼎鑫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霖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呼毕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张玉霖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向被害人张某谎称不需按照”户、住”一体等小孩入幼儿园的相关规定,其本人有能力将张某小孩安排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三幼儿园分院,需要办事协调费用为由,骗取张某现金10000元,后将款项用于家庭开支。被害人损失已退赔。被告人张玉霖于2017年2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玉霖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报告、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哈龙老年民俗公寓出具的收据及欠条、刑事判决书、退赔协议及收条、被告人供述及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张玉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霖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涉案赃款已退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张玉霖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霖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玉霖犯罪所得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刘奕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