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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孙礼鹏、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礼鹏,游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43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30号。负责人张业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睿,系辽宁睿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森,系辽宁睿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礼鹏。被告游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孙礼鹏、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