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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2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执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国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健、蔡美春、王德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302执262号之四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国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健、蔡美春、王德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朱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