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李军、王福英等与张德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王福英,张德志,张国荣,李克金,张冬红,张冬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79号原告:李军,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王福英,女,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德志,男,194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国荣,女,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李克金,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冬红,女,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冬琴,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军、王福英与被告张德志、张国荣、李克金、张冬红、张冬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王福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王福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王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军、王福英负担。审判员 杨红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