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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与周蒙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蒙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20号原告:XX,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代理人:贺春波、何聪,均系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蒙蒙,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山路133号。代表人:徐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与被告周蒙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