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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贤锋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锋,王新,薛淑燕,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周贤锋,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新,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淑燕,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区长营工业园区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贤锋与王新、薛淑燕、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北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新、薛淑燕、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王新、薛淑燕、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新、薛淑燕、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贤锋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新、薛淑燕、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