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互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互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世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6178号原告:上海互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圣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男。原告上海互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商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被告世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互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被扣留的办公用品折价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5,56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原告互商公司与被告世天公司签订《商务中心场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份,约定了租金、保证金、租期等条款。2015年1月8日,因原告迟延支付被告租金数日,但尚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条件,被告擅自停用了原告租住办公场所的门禁,双方发生争执报警处理,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办公设施和用品进行了扣留。原告负责人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财产被被告扣留近两年,返还已无利用价值。故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世天公司辩称,被告系与案外人尹某某签订的协议,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尹某某与被告签订协议后,于2014年7月15日入住,同年12月15日后被告再无法找到尹某某,尹某某仍拖欠11月份房屋租金,被告多次以要求尹某某出面解决退租事宜,尹某某拒不出现,该办公室实际使用人拒绝提供本人信息,故被告关闭该办公室,保存该办公室办公用品。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虽按被告要求提供了领取物品和发票的委托书,但是被告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与尹某某通电话,尹某某表示并未授权原告。故被告并非恶意占有他人财产,而是尹某某拒绝前来办理清点办公用品、支付房租、服务费等退租手续。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3日,以世天公司为甲方(出租方),案外人尹某某为乙方(承租方)签订协议1份,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租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XXX号太平金融大厦18层B-23%26amp;B-26办公室。2015年1月8日,匿名报警人报警称银城中路XXX号18楼内公司固定资产不见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扣留原告办公用品,故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依据,是为了纠正受益人“得利”行为的不正常、不合理现象。结合本案,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在庭审中确认欠付被告2014年11月租金,如果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确有法律效力,则被告扣押原告办公用品的行为存在合法依据,无法适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即使如被告抗辩,被告与原告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系与案外人尹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扣押办公用品的行为也是由于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并拒绝出面处理退租事宜,被告作为出租方管理出租房屋所导致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常、不合理的“得利”行为。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被告返还被扣留的办公用品折价35,565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不当得利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互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56元,由原告上海互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