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王树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王树常,吴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王树常,男。被执行人:吴丽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树常、吴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鲁0591执4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丽霞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新区支行的存款173元,现被执行人已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丽霞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新区支行账户173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