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汉顶、韩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汉顶,韩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44号申请执行人:白汉顶,男,汉族,1946年5月15日生,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韩帅帅,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生,住沧州市泊头市。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5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韩帅帅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韩帅帅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