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宝柱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宝柱,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岳宝柱,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800812****,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兆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岳宝柱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柏盛煤矿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的阿左劳人仲字(2016)1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