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晏登林、张春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登林,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财保21号申请人晏登林,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被申请人张春林,男,约35岁,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新桥茶场安置区。申请人晏登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春林所有的贵E×××××号长城H9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晏登林并提供其所有的贵E×××××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晏登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春林所有的贵E×××××号长城H9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6个月,保管地点本院德卧人民法庭)。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晏登林先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湛 晓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方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