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建超与被告威海润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超,威海润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132号申请人:于建超。被申请人:威海润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涌铉。原告于建超与被告威海润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合计76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润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雪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