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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立华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刘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伟强,局长。被执行人刘立华,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立华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该案因被执行人刘立华已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受理,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湘乡国土资执监罚字【2016】352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成小南代理审判员  喻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彩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