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终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学武、化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学武,化树林,杨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学武,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段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化树林,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恒,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育峰,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上诉人董学武因与被上诉人化树林、原审被告杨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学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玉光审判员  李荣军审判员  张军委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申明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