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刑初35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辩护人蒲青松,平昌县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0月30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某同意。10月31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住宿的平昌县蓉华酒店,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0.2克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100元。二、2016年11月2日23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张某某同意。随后,张某某将毒品送到平昌县城拉菲宾馆楼下,以现金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0.2克毒品冰毒。三、2015年11月4日,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张某某同意。当天下午4时许,李某某前往张某某住宿的平昌县泰川宾馆302号房间,张某某以1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0.2克毒品冰毒,李某某吸食后通过支付宝付款100元。四、2016年11月4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张某某同意,随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张某某1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双方商量好在王某某下班后便去张某某住宿的平昌县泰川宾馆拿毒品冰毒。同日22时35分,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平昌县新华街西段例行检查时将张某某抓获,王某某未在张某某处拿到毒品冰毒。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张某某无前科,有当庭认罪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30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某同意。10月31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住宿的平昌县蓉华酒店,张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0.2克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了现场方位。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3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与他联系购买毒品,他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0.2克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人民币100元。4、吸毒人员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处购买0.2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人民币100元给张某某的事实。5、辨认笔录,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辨认情况。6、尿液检测笔录,证实张某某的尿液结果均判定为冰毒阳性。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8、吸毒人员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聊天及微信红包转帐记录。二、2016年11月2日23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张某某同意。随后,张某某将毒品送到平昌县城拉菲宾馆楼下,以现金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0.2克毒品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日23时许,他以现金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0.2克毒品冰毒事实。2、吸毒人员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日23时许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0.2克冰毒的事实。3、尿液检测笔录,证实吴某某的尿液结果均判定为冰毒阳性。4、通话记录,证实张某某与吴某某有通话的事实。三、2015年11月4日,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张某某同意。当天下午4时许,李某某前往张某某住宿的平昌县泰川宾馆302号房间,张某某以人民币1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0.2克毒品冰毒,李某某吸食后通过支付宝付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4日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0.2克冰毒,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100元的事实。2、吸毒人员李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3、尿液检测笔录,证实李某某的尿液结果均判定为冰毒阳性。4、吸毒人员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宝转帐记录。5、通话记录,证实张某某与李某某有通话的事实。四、2016年11月4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张某某同意,随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张某某1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双方商量好在王某某下班后便去张某某住宿的平昌县泰川宾馆拿毒品冰毒。同日22时35分,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平昌县新华街西段例行检查时将张某某抓获,王某某未在张某某处拿到毒品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张某某1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的王某某下班取毒品冰毒。当晚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将张某某抓获。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3、吸毒人员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聊天及红包转帐记录。4、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毒,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有当庭认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丽娇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占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