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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景能、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能,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徐景能,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法定代表人张全光。申请执行人徐景能与被执行人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景能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景能工程款72516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徐景能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