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淮北恒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恒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495号原告:淮北恒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洪山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林海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玲,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惠苑路。负责人:王九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恒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升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康、王继玲、被告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立即给付恒升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37720元;2、诉讼费用由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恒升公司为本公司吕忠印等22名员工在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投��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每人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60万元。2014年3月13日,因公司业务之需,吕忠印驾驶皖F×××××赴内蒙古,当日0时05分许,行驶至五保高速312KM+516M处时,车辆碰撞中央活动护栏和波形护栏,造成吕忠印及乘车人林庆唐、尹吉亮等伤亡。事故发生后,吕忠印的遗产继承人吕莹娣、吴秀英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赔偿了462280元,但是该赔偿方案未经恒升公司同意,且赔偿数额距离赔偿限额60万元尚差137720元。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未完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恒升公司多次找其协商,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总是推拖,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赔付义务,侵害了恒升公司的合法权益。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辩称,1、恒升公司在太平财��淮北支公司投保了最高额为60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但是该最高限额是每一起事故能够得最高赔偿的金额,并每一起事故均需要按照最高额60万元进行赔偿;2、恒升公司的雇员吕忠印因事故死亡,属于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承保范围,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46228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3、恒升公司未向吕忠印亲属进行赔偿,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无须向其赔偿保险金。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3日,恒升公司为本公司吕忠印等22名员工在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投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每人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60万元。2014年3月13日,因公司业务之需,恒升公司派遣吕忠印驾驶皖F×××××号车辆赴内蒙古,当日0时05分许,吕忠印驾车行驶至五保高速312KM+516M处时,车辆碰撞中央活动护栏和��形护栏,造成吕忠印及乘车人林庆唐、尹吉亮等伤亡。事故发生后,吕忠印的继承人吕莹娣、吴秀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赔偿其关于吕忠印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50万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给付吕莹娣、吴秀英死亡赔偿金462280元的调解协议。吕莹娣、吴秀英并向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收到死亡赔偿金后,放弃向恒升公司、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再次追索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权利。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已将死亡赔偿金462280元赔付吕莹娣、吴秀英。恒升公司认为该赔偿方案未经恒升公司同意,且赔偿数额距离赔偿限额60万元尚差137720元。为此,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恒升公司提交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单及承保明细单、职工考勤表、工资发放单及派遣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书及鉴定文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和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民事起诉状、(2014)相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调解书和承诺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根据雇用合同或有关劳动赔偿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是由保险人代为承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直接向雇员赔偿保险金。本案恒升公司的雇员吕忠印因事故死亡,属于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承保范围。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恒升公司认为该赔偿方案未经恒升公司同意,且赔偿数额距离赔偿限额60万元尚差137720元,故其诉请太平财保淮北支公司给付恒升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37720元。保险赔偿限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所提供的最高赔偿的金额,每一起事故并不是均需要按照最高额进行赔偿,而是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赔偿,但不超过赔偿限额。故恒升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淮北恒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淮北恒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祖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