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陈夏清、连辉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陈夏清,连辉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5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代表人:饶建南,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榕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赖培华,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告:陈夏清,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连辉棉,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简称“沙县建行”)与被告陈夏清、连辉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沙县建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县建行以与陈夏清、连辉棉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计221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