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然与杜江、天津市心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然,杜江,天津市心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哲亚,天津市滨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815号原告:曹然,女,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医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猛,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江,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心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振华西道盛世郦园南门西侧底商英华二幼旁。法定代表人:王广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亚晨,男,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任经理,住。被告:吴哲亚,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市滨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权健道2号203室-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樊志学,经理。原告曹然与被告杜江、天津市心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哲亚、天津市滨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曹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曹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然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曹然负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