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希全与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终51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希全,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希全,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寿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景治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乐、张倩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彬、湛洋,该行职员,联系地址同上。上诉人金希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希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钟紫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