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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强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强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84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传强,曾用名高文强,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于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1月8日因涉嫌放火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传强犯放火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传强于2017年1月7日20时许,酒后窜至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南磨山村被害人王某3家门前,用打火机将王某3街门口西侧的草垛点燃,致王某3家街门、铝合金窗、曲某2家太阳能玻璃管以及曲某3家铝合金玻璃被烧毁。经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99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传强为泄愤故意放火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强予以惩处。被告人高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传强与被害人王某3因离婚产生财产纠纷而心怀不满,遂于2017年1月7日20时许,酒后窜至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南磨山村被害人王某3家门前,用打火机将王某3街门口西侧的草垛点燃,致王某3家街门、铝合金窗、曲某2家太阳能玻璃管以及曲某3家铝合金玻璃被烧毁。经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99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3证实:我是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南磨山村村民,位于我村村委东第二个胡同南,南数第二排房路东最东头那户就是我家。我家门口搭有彩钢瓦,在门口西侧堆满了松柴毛。我现在在丽鹏上班,这个周��上的是15时-22时的夜班。2017年1月7日20时左右,我家邻居曲某2打电话告诉我说:“你家门前堆的松柴毛着火了。”听后我就赶紧回到家中。到家后,火已经被我周围的邻居扑灭了。当时我家的铁皮街门被烧黑了,两侧木门框都被不同程度的烧毁。我家卫生间设在院子西南角,与堆放松柴毛处相隔一堵墙,上开有两扇101*45cm的铝合金窗。打开街门来到卫生间发现天棚板都被不同程度的烧毁,其中有几张悬在半空,推拉窗上的玻璃都被烤碎,铝合金窗框也都已经变形。今早起床我发现我街门口有两张彩钢瓦及下固定的一根方钢被烧毁。我家的铁皮街门被烧黑了,两侧木门框都被不同程度的烧毁;卫生间内的天棚板都被不同程度的烧毁,铝合金推拉窗上的玻璃都被烤碎,铝合金窗框也都已经变形。铁皮街门是20多年的老门,当时花了600元钱买的,卫生间内天棚板是用PVC扣板制作的,铝合金推拉窗是101cm*45cm,共两扇。卫生间的小窗价值200余元、卫生间PVC扣板价值150余元、街门口铁皮大门及门框价值1000余元、街门口两张彩钢瓦及一根方钢损失价值150余元,损失总价值1500余元钱。我怀疑是我前夫高传强放的火,今天我到我村村委查看监控来,在我家着火前后,高传强是昨天19时58分从我家胡同西走进我家那个胡同,20时01分从我家胡同东离开。在高传强离开后,监控时间显示20时08分开始就有人去帮忙救火了。所以我怀疑是他点火。我和高传强离婚后,高传强一直向我要10000元钱,我也一直没给他,所以他怀恨在心,就将我家堆放的松柴毛点燃,要不是周围邻居发现得早及时将火扑灭,否则所造成的损失不敢想象。我在救完火之后。打电话给我女婿王某1,接着我女婿就开车回来了,我当时就告诉我女婿说这事应该是高传强干的。我女婿当时���打电话给高传强,高传强当时在电话里不承认是他干的,还说他当晚没到过南磨山村,然后就不放声了。我当时也在旁边听着,我听后对我女婿说,不用说了,就是他干的。我跟他过了十年,知道他的脾气体性,他做错了事情,每次都不承认,如果再追问他一下,他就不放声了,这次我女婿打电话给他,也是这样的。从监控看出就是2017年1月7日19时54分48秒左右,卫模西监控探头可以看见由北向东拐进南磨山村的那个男子,从走道的姿势就是高传强。19时56分40秒左右,从卫模西监控探头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高传强的面部,后高传强继续向南走;19时57分23秒左右,通过卫模南监控探头可以看见高传强拐至我家那条胡同,20时00分26秒左右,通过传琴西监控探头可以看见高传强从我家胡同走出往西行,20时00分56秒左右,通过言伍北监控探头可以看见高传强向北拐离村,整��过程也就5、6分钟的时间,高传强离开后,我家就着火了,在这期间监控显示除高传强外,无其他任何人进出过我家的那条胡同。(2)被害人曲某2证实:2017年1月7日20时许,我的东邻王某3家门口的草垛着火了,我赶紧就回家打开水阀放水救火,我救火的时候看到曲某3也在救火。后来陆续来了许多群众参与救火,最后经过约1小时,火就被我们救灭了。着火的地点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不过救完火后,我看到的是草垛东面的草着的多。王某3家的位置东面是个南北胡同,南面曲某3家,西面是我家,北面是空房。她家的街门被烧坏了,平台下的透气窗(铝合金窗)被烧坏,再是平台下西头是洗手间,洗手间的顶棚被烧坏。我家平台上的太阳能玻璃管有2根被烧坏,损失约40元钱。还有就是曲某3家房后的铝合金窗玻璃被火给烤裂纹了。幸好发现得早,否则我的东���房也会被点着。(3)被害人曲某3证实:2017年1月7日20时许,我看到我房后王某3家门口的松树毛草垛着火了,火苗正在往上窜,因为上面有彩钢瓦挡着,火苗就往西、往南窜。我就立马跑回家让我妻子放水,我用脸盆接水去救火,我端了两三盆水后,看到曲某1、曲某2也参与到救火的行列。后来陆续来了许多群众参与救火,最后经过了一个多小时的努力,火被我们救灭了。王某3家位置东面是个南北胡同。南面是我家,西面是曲某2家,北面是空房。王某3家的街门被烧坏了,平台下的透气窗(铝合金窗)被烧坏,再是平台下西头是洗手间,洗手间的顶棚被烧坏。我家房后的五块铝合金窗玻璃被火给烤裂纹了。这五块玻璃损失价值400多元钱。幸亏下了一天的雨而且没有风,并且发现得早,否则我们周围的邻居都要遭殃(房屋可能被烧)了。2、证人��言(1)证人王某1证实:2017年1月7号晚上21时左右,我丈母娘王某3打电话给我,说她家里着火了。我丈母娘家是南磨山村的,我就开车赶回去了,回到家时火已经被周围的邻居扑灭,我丈母娘家的街门跟院子里面的卫生间都有不同程度的烧毁,后我听丈母娘说是他前夫高传强放的火,我就打电话给高传强,问:“你在什么地方,来南磨山村干什么。”高传强说:“在家了,没去过南磨山村。”我说:“你是不知道你来南磨山惹祸了。”高传强在电话里面不说话了。后我说:“这次我查到了,祸是你惹的,这一次也就这样了,但再有下次,你看我是不收拾你。”说完我就把电话挂断了。损失情况包括街门、两侧木门框都被不同程度的烧毁;院子卫生间内的天棚板被烧毁、铝合金推拉窗上的玻璃都被烧碎了,铝合金窗框也变形了。再有前面邻居两个窗的玻璃��被烤碎。(2)证人王某2证实:2017年1月7日晚上20时15分许,我看到我家西面有火光,我赶紧跑过去,看到的是我家西面不足100米的王某3家门前起火了,当时曲某2夫妻俩、曲某3等人在场救火。大约21时许,我们才把火救灭。王某3家位于我村村委东南面,从村委向东第二个南北胡同,再往南路东从北向南数第二排,最东头那家,她家东面是个南北胡同。南面是曲某3家,西面是曲某2家,北面是空房。她家的街门被烧坏了,平台下面的透气窗被烧坏了,再是平台下西头是洗手间,洗手间的顶棚被烧坏。曲某3家房后的铝合金窗玻璃被烧裂纹了几块。2017年1月8日早晨8时许,王某3来村委办公室查看监控,通过卫模西探头可以看见在监控显示时间为19时54分48秒左右时,有一男子从我村西侧南北水泥路步行拐弯进我们南磨山村,由西向东行走;监控显示时间为19时56分40秒时,那个男子走近卫模西监控探头,通过较清楚的面部及走路的姿态我一眼就看出这个男子就是高传强;可以看见在19时57分23秒时,通过卫模南监控探头可以看到高传强向南行走并向东拐进王某3家的那条胡同;通过传琴西监控探头可以看见(在监控显示时间为20时00分26秒时)高传强从王某3家的胡同走出来并往西行走;通过言伍北监控探头可以看见,在监控探头显示时间为20时00分56秒左右高传强向北拐离村。这时看那个男子的侧背影,我也可以确定这人就是高传强。王某3说离婚后,高传强向她要一万元钱,王某3还说她一直没给高传强。(3)证人曲某1证实:2017年1月7日晚上八点多钟,王某3家门口的草垛着火了,我去救火来。一小时后,火被我们扑灭了。草垛的位置在王某3家门西侧靠北墙,高约2米,东面紧挨着大门垛,西面靠着西墙。草垛占地面积大���有三四平方米。我过去后那堆草全着了,看不出是哪里先着的。王某3家的损失情况我不清楚。幸亏下了一天毛毛雨,救火的时候也有零星的雨点。草垛周围都是民房。起火的地方西邻曲某2家,南面2米就是曲某3家。草垛只是外表的松树毛被烧,里面的没有被烧透,火被扑灭后,我们把草垛扒开,里面的松树毛还是完好的。如果火没有被发现可能有的民房要遭殃了。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被告人高传强放火案涉案的铝合金窗等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996元。4、现场勘查记录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勘查号为K3706124800002017010001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照片12张、现场平面示意图一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辨认笔录高传强辨认笔录,证实在高传强描述的扔掉打火机的地点未找到打火机。6、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被害人王某3于2017年1月8日9时25分报案至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牟平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高传强的样本经现场检测呈阴性。(3)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出具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系王某3于2017年1月8日报案至牟平公安分局,牟平公安分局于当日立即受案并展开调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高传强口头传唤至牟平公安分局。(4)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出具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高传强出生于1963年1月20日。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传强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传强系坦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传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初进伟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