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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申请执行文县明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文县明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07号申请执行人: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坊乡中排村张家坝社。负责人张爱文,系该销售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文县明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早阳坝。法定代表人黄松,系该公司总经理。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申请执行文县明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现被执行人文县明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所有执行款已由申请人文县爱文硅石矿销售部领取。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1222民初13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