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鹏博与罗兴武、李旭霞、魏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博,罗兴武,李旭霞,魏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149号原告刘鹏博,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罗兴武,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旭霞,女,1974年4月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魏润和,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博与被告罗兴武、李旭霞、魏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博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鹏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原告刘鹏博负担2180元,退付原告刘鹏博218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