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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毛易春与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易春,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毛易春,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毛易春与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民终566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9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338元。已履行2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