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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延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延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延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8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延成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延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付延成在位于商城县李集乡杨畈村付院墙组其家承包的田里烧稻茬时,造成附近山林失火引起山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失火林为有林地,郁闭度为0.7,树种为马尾松,过火面积40.9亩。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付延成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延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复植补种协议书;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失火现场调查报告;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付延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延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过火面积为40.9亩,属情节较轻。被告人付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复植补种”协议,有悔罪表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根据被告人付延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延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曾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