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邦祥与被执行人孙能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邦祥,孙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肖邦祥,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孙能权,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邦祥与被执行人孙能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孙能权偿还申请执行人肖邦祥借款本金14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孙能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继续查找,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