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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文学、张科凤等与陈发举、张永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张科凤,陈发举,张永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961号原告:张文学,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张科凤(原告张文学之妻),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陈发举,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张永久(被告陈发举之妻),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学、张科凤与被告陈发举、张永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学、张科凤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学、张科凤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张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学、张科凤负担。审判员  洪佳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沛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