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677周昌碧与张名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碧,张名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677号原告:周昌碧,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霞,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婷,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名芳,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碧与被告张名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碧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由原告周昌碧负担。审判员 尚文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雯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