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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欧志彬诉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志彬,刘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94号原告:欧志彬,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XX市XX区。被告:刘洪,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志彬与被告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志彬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志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志彬撤回对被告刘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欧志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源:百度“”